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4日
(2018)浙0304破5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君威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3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股东董炳冬、毛陈臻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迎春、徐婷婷,联系号码:15355871961、15356288536。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大楼)四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40号
温州市三豪眼镜有限公司、宁联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朗目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三豪眼镜有限公司、宁联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796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王旺良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797号
王洋、杨顺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王洋、杨顺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14号
依力哈木.阿力木: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依力哈木.阿力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15号
屈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17号
詹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18号
王怀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335号
胡进兴、温州振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项锡莲与被告胡进兴、温州振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1号
刘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2号
李海滨: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6号
王小亲: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468号
傅士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玲与被告傅士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68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南欧金属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南欧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南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3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南欧公司管理人。南欧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68-398号;联系人:胡江洋(0577-66810327、13705785886)、蔡一帆(139588671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南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74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丰源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丰源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望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8月30日裁定受理丰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3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丰源公司管理人。丰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68-398号;联系人:胡江洋(0577-66810327、13705785886)、蔡一帆(139588671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171号
朱冬凤、林春平、陆威武: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博伟、王杨茹、陈泽华、王春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674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2月24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胡王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胡王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太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陈太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倪贤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倪贤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吴思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吴思付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周胜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周胜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汪刘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汪刘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赵秀莲、吴海朋、吕圣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赵秀莲、吴海朋、吕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67号
朱虹华:本院受理原告叶增月与被告朱虹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820号
严忠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孙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