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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戴宏军、章慧娥、刘晓军:本人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后,本人已向该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尚在执行之中。2018年1月29日,本人已与朱建新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人对你方享有的案涉债权转让给朱建新享有。今后,你方直接向朱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60829511;手机:15067075879)履行付款义务。

  通知人 郑建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8-09-14 2 2018年09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