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7日

  (2018)浙0382民初6412号

  黄乐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被告刘献丰、陈通达、黄乐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391号

  石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郑和琼、陈伟士、郑琼双、石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987号

  郑冰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朱建珍、陈晓东、郑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127号

  林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林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9号

  本院根据王和水的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威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维斯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威维斯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威维斯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威维斯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威维斯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威维斯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20日以前向威维斯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广场A幢302,邮编325000,联系人陈洁,电话13858856821,联系人谷豪俊,电话1598870069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威维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威维斯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威维斯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威维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088号

  周叶、刘其英:本院受理原告李世红与被告周叶、刘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李世红借款100万元;被告刘其英对被告周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50元,由被告周叶、刘其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387号

  李嘉豪:本院受理原告都凤旭与被告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028.9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831号

  张承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贤建筑机械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钢管135960.4米、扣件110648只、套管8375只;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761号

  张承佑: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林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租赁费140000元,返还钢管50274.1米、扣件33888只;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840号

  沈惠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702156614):本院受理原告许月忠与被告沈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687号

  卢潮: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良与你及许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4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春良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卢潮对被告许敏辉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你与许敏辉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411号

  俞丁力:本院受理原告侯小龙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9-17 2 2018年09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