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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7日

  (2018)浙0102民初3984号

  苏州市胥湖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迪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39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520号

  夏邦兴、邱小霞:本院受理原告林仙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695号

  方生水:本院受理原告魏安平与被告方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380号

  杭州宝纳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合和纸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404号

  徐君: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陆立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065号

  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鹏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563号

  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睿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878号

  汤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等四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东硕电通照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45024.0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42352元;二、被告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汤巍在其对宁波东硕电通照明有限公司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如果被告宁波东硕电通照明有限公司、被告汤巍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由被告张雪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 674元,保全费33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686元,由被告宁波东硕电通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9-17 2 2018年09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