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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7日

  (2018)浙0213民初2730号

  费荣祥: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5)绍诸民初字第3063号

  丁氏潮(越南名:DINH THI TRIEU):本院受理邵银云、吴烨彬与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屠火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徐柏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5221号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心乐帆皮鞋厂、王翔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光辉创业制线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70号

  裴伟: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何鑫发、第三人陈建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01号

  蔡桂平、倪慧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桂平、倪慧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苏晨的申请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未能获取债务人的财务账册,未接管债务人任何财产,债务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12日裁定宣告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72号

  杨里呷: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里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里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68847.8元、手续费1075.75元、违约金236.57元、滞纳金77.7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884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杨里呷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杨里呷名下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川WKG093,车架号为LJNTGUCS2GN901469)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里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163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2281元,由被告杨里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高尔丹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丹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高尔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高尔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2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高尔丹公司管理人。高尔丹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高尔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尔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1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鱼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发鱼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发鱼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13日,本院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发鱼公司管理人。发鱼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9日前,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严琦奕(15869687379、0577-889923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发鱼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发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4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信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燕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信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信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2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信燕公司管理人。信燕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信燕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信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3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德通换向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德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危雪贤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德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2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德通公司管理人。德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德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875号

  仇岩云、胡斌玲: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仇岩云、胡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668号

  陈泽、陈建敏、陈杲、吴敏: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陈建敏、陈杲、吴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1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765号

  曹顺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曾振富、杨爱菲、曹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33号

  曹顺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曾晓宇、周平方、曹顺波、曾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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