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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8日

  (2018)浙0381破18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天明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天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13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天明公司管理人。天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天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新野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新野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新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13日,本院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新野公司管理人。新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130室;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新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破9号之二

  因债务人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一项、第107条之规定,裁定终止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8号

  本院根据浙朱蒙蒙的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依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潮电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依潮电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潮电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依潮电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依潮电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依潮电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20日以前向依潮电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01,邮编325000,联系人邹永迪,电话18658355556,联系人陈柳兰,电话1508855100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依潮电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依潮电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依潮电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依潮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5629号

  王金剑: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兵诉被告王金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7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1日8时30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439号

  钮军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同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钮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805号

  董顾洁、李聪:本院受理原告朱云清诉被告董顾洁、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不在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董顾洁、李聪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274号

  浙江佰盛纺织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市三立布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3456.10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3456.1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3746号

  长兴新盛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骏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35号

  曹伟、张兰: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国翔布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718号

  何伟、费燕燕、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邹少荣:本院受理原告朱锦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410号

  周国群、林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杨恩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29号

  宋佳庆:本院受理原告邵旭诉被告宋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25号

  吴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沈美娜诉被告吴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08号

  叶萌:本院受理朱家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824号

  李成志: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1日13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145号

  沈金林:本院受理原告凌国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330号

  湖州再回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兴新骏马金属门窗厂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284号

  李忠华、赵红梅:本院受理原告章善平与被告李忠华、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李忠华、赵红梅偿还原告章善平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4302号

  刘建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副本,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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