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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公告

  潘正君,居民身份证号,332623196904300712,本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未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塑料造粒加工生产一案,作出责令停止塑料造粒加工生产和罚款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环环罚字【2016】77号)

  玉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公告 2018-09-18 2 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