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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工作压力大 得了抑郁症 是否属于工伤?

  编辑同志:

  由于市场低迷,公司的产品销售每况愈下。可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甚至将大部分工资和全部奖金与销售业绩挂钩。我因压力不断增大,身心处于高度疲惫和极度敏感状态,出现了烦躁、惊恐、失眠、幻觉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抑郁焦虑症”。基于自己的病症与工作密切相关,我曾要求社会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到拒绝。法院也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的对应诉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小方

  小方:

  社会保险部门、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即你的情形的确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包括两种情形:工伤和视同工伤。前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后者是指条例第15条所指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与之对应,你的情形明显与第14条的(一)(二)(三)(五)(六)(七)项和第15条不符。那么,是否属于第14条第(四)项所指的“患职业病”?回答也是否定的。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你所患的抑郁症,只是由于自感工作压力大所致,并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另一方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也并没有将抑郁症纳入职业性疾病的范围。因而,你的情形不构成工伤。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工作压力大 得了抑郁症 是否属于工伤? 2018-09-19 2 2018年09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