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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9日

  (2018)浙0503民初2028号

  孙露平:本院对原告周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支付原告借款本息7557.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案诉讼费700元,由你负担66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291号

  唐国平:本院受理李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603号

  吕闺超:本院受理原告金鹏诉被告吕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251号

  林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杨爱雪、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6594号

  吴海妹、朱允法: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吴海妹、朱允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658号

  徐福来:本院受理原告林厚杨诉被告你、李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归还本金90万元和利息498400元,合计1398400元(2018年6月16日以后利息仍计算);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催8号    

  申请人永康市润本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31300051/43679984、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浙江豪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瑞琦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润本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769号

  吴持肖: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聪与被告吴持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504号

  陈石岳:本院受理原告叶小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章璐、陈月园、华丽贞。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184号

  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方跃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民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章璐、陈月园、华丽贞。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02号

  张建贵:本院受理原告金黎明与被告张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限被告张建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黎明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张建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919号

  季武卫、曾财华、项珍珍:本院受理原告金金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9-19 2 2018年09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