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余款27万元整”,“huan”还是“hai”?
法官为厘清事实,测谎都用上了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建法
一起看似寻常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却带着原告出具的“欠款还清”的收条前来应诉。为了弄清这借款是否有归还,建德市法院的法官找了公安、物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还引入了测谎机制。
在经历一波三折后,此案终于落下帷幕。昨日,原告钱某带着一面锦旗来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最初看到那张收条时,我真是体验了百口莫辩、万念俱灰的绝望。现在被告主动归还欠款、分文不少,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法院的公平与正义。”
一个说还了,一个说没还
事情要从钱某和李某的借贷案件说起。原告钱某起诉说,2012年12月,被告李某因进货所需向她借款25万元,借期1年。李某未按约还款。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李某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5万元。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钱某多次催讨,但李某仅支付了借款利息3万元。2017年4月,建德市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谁知,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却称借款已经还清了,钱某还给他出了收条,“现在钱某来起诉,是因为当时的借条没有及时作废,她是虚假诉讼”。李某还向法官详细描述了他还款的过程。李某说,他与钱某签订还款协议后,2017年春节前后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钱某,2017年4月11日取现1万元给钱某。当天中午1点左右,他通过小额贷款申请放款27万元。因小额贷款的使用需符合申请填写的“经营所需”的用途,因此,他没办法直接转账给钱某,便在银行取得现金,于下午2点左右送至某商场地下车库,将27万元现金当面交付给钱某。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李某提供了钱某亲笔签字捺印的收条,上面内容为“今收到李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4月11日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欠款还清。”另外还有李某在4月11日当天从银行取款27万元的凭证。
钱某看见收条后非常震惊。她说,2017年4月11日,李某给了她1万元现金,她也确实应李某的要求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的主要内容是李某书写的,“收款人”处由她签字捺印。“但当时收条上仅有‘今收到李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根本没有‘欠款还清’的内容。”钱某说。
法官各种调查,包括测谎
原、被告在2017年4月11日当天,究竟有没有再次见面交割27万元现金?被告提交的收条中,“4月11日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的文义理解,到底是指“已还(huan)”还是“还(hai)剩”?这一大笔钱到底还了吗?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承办法官开始着手调查双方的行车记录、被告的贷款情况、双方的银行账户等情况。
法官首先调查了双方的银行账户,发现借贷的行为确实存在。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记录显示,被告李某有几十次贷款记录,他虽然说因为自己没钱所以贷款取现还钱,但是他在27万元贷出后隔天就还上贷款公司的钱了。另外,原告钱某表示自己在那个商场附近有房子,当天和装修公司商量装修事宜,根本没有去过地下车库。
在调取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法官决定再对双方进行一次测谎测试。2017年底,双方当事人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接受测谎鉴定。测谎分析意见认为,原告钱某的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测谎的结果让法官更倾向于认可原告钱某的陈述。“收条所载内容有歧义,但结合法院调取的证据、双方交易习惯、测谎鉴定结果等综合分析,在李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李某已还掉27万元的事实。”承办法官说。今年2月2日,建德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提起上诉。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