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0日
(2018)浙0303民初4349号
何兴辉、陆乃文: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6日16:15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613号
谢守荣、张秀兰、谢敏: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45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894号
郑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东浩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42号
武汉凯满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捷达石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凯满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娄桥胜华鞋底加工场的申请,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7日指定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叶文秀、叶蓉、黄冬兰、叶文亮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翁凯宁、王逸超,联系号码:13736712810、18268322356。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5-6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海轮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林显东、邓子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号码:13868872611、18367721233。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同仁恒玖大厦5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破5号之一
2017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债务共计128477545.86元,可供清偿的财产为466306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54号
卢贤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卢贤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57号
叶旭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叶旭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59号
余小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余小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1号
陈志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陈志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4号
支小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支小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7号
朱金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朱金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8号
卢贤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卢贤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9号
钱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钱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71号
支利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支利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72号
张小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王奔、张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77号
林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林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510号
黄加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黄加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