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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1日

  (2018)浙0304破5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正春的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蓝海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0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蓝海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蓝海眼镜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黄相东、邱奶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施贻丹、江俐娴,联系号码:13858865489、18657775168。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蓝海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蓝海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蓝海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瓯海娄桥博函纸制品加工场的申请,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8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志伟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迎春、徐婷婷,联系号码:0577-86661878、15355871961、15356288536。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时代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何光璧的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股东陈海怀、陈惠琦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洁、谷豪俊,联系号码:15988700697、0577-56588575。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0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3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飞亚的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8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股东孙涛、于少华、孙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蒙蒙、季声亮,联系号码:13757719168、13968890939。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楼1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黎明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8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邹火枝、阮敦伟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克峰、郑冰洁,联系号码:13587979269、18858773521。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久大厦18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94号

  陈高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陈高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92号

  高鸽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高鸽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502号

  高鸽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高鸽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514号

  胡金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胡金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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