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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5日

  (2019)浙0110民初12078号

  吴宝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月霞诉被告吴宝德、陈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110民初12078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34号

  邵韩炜:本院受理原告代承华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72号

  杭州春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晓峰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51号

  沈洪权: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平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0442号

  谢克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克斌、胡金玉与被告谢克斌、胡金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徐红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2月10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3民初2662号

  宁波贝诺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贝诺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货款96121.29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按本金96121.29元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0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53元,由被告宁波贝诺轴承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592号

  吕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汪将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汪将瑞货款8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702号

  童伟星:原告彭大均诉被告童伟星、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47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伟星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  22 000元,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莼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585号

  童伟星:原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成雷、童伟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45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无需对被告童伟星拖欠被告周成雷的10万元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莼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2595号

  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唐本全、蒋艳珍、唐胜峰、陈黄莺、吴扬勇:本院受理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即时返还原告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420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0元,合计319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6020010400101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二、被告唐本全、蒋艳珍、唐胜峰、陈黄莺、吴扬勇对上述款项中2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32336元,由被告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唐本全、蒋艳珍、唐胜峰、陈黄莺、吴扬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212号

  於琦林:本院受理原告姜乃君与被告於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2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195号

  应建波:本院受理原告姜乃君与被告应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1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201号

  后舟挺:本院受理原告姜乃君与被告后舟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2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3644号

  杭州杭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修明诉被告杭州杭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35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7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26日前,向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7楼;联系人:陈洁;联系电话:133561178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世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8611号

  郑洪兴(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102042517):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飞渡复合加工场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3民初2313号

  郑少秋、金长安:本院受理李珍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788号

  温州创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航与被告温州创思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3788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7日9:4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581号

  池万清:本院受理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3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583号

  温州明昊印务有限公司、钱玉清:本院受理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3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921号

  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美升服装加工场与被告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79号

  郭小毛、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飞虎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郭小毛、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因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飞虎钢管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起上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009号

  刘朝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朝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010号

  吴爱微、吴爱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爱微、吴爱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752号之一

  温州市利万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代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734号

  郑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家林与被告郑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72号

  王文文:本院受理的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王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76号

  江小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乐与被告江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846号

  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徐卫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桢祥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徐卫民、赵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桢祥鞋业有限公司货款21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卫民在被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50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52.5元,由被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徐卫民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77号

  洪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乐与被告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78号

  韩立: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乐与被告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79号

  俞圣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乐与被告俞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81号

  傅奇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乐与被告傅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80号

  张初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张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28号

  刘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胜与被告刘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30号

  张阿汉: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胜与被告张阿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31号

  童伟建: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胜与被告童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32号

  金永乐、林昌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胜与被告金永乐、林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33号

  马士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胜与被告马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44号

  苏绍虎: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胜与被告苏绍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31号

  温州千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志、陈宪: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胜与被告温州千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志、陈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96号

  许宜兵、朱爱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达特利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宜兵、朱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20号

  刘晓、杨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刘晓、杨红梅、陈岳金、陈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166号

  林志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林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522号

  郑修将: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郑修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917号

  阮敏文、陈晓琴、胡建初、李培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敏文、陈晓琴、胡建初、李培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9-25 2 2018年09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