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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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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5日

  (2018)浙0382民初3197号

  陈朋华、林三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与被告叶小芬、陈朋华、林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201号

  林静: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林静、吴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43号

  南晓平、南靖森、王向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59号

  万献荣: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60号

  林贤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61号

  黄方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64号

  陈建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65号

  蔡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7728号

  柏世刚: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华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青、柏世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7888号

  杭州旻烽实业有限公司、王兆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禾稻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旻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兆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7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根据林长桥、徐宝国申请,裁定受理苍南李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韩笑(联系电话:13957790912),黄建明(联系电话:15868141748)],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明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7号

  2017年11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终结温州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5438号

  彭法应: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仕被告彭法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货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20号

  本院根据王建胜的申请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6)浙0324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30日以前,向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潘巨浩/1590677351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1月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郭国微、胡学周)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5869号

  陆子杰: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芬被告陆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562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6日8时30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002号

  沈赟:本院受理原告马雪春与被告沈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100号

  汤利强:本院受理原告刘洪与被告汤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汤利强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起诉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394号

  沈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剑与被告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张剑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0元,由被告沈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302号

  吕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吕洪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陈豪东、沈宁月、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豪东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880号

  湖州立恒印刷有限公司、周如权、杨欢欢:本院受理原告曹亮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80号

  沈亚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存勇与被告沈亚荣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330号

  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72号

  孔艳:本院受理的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孔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671号

  沈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前诉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693号

  闵民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殳毅诉闵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04号 

  施国弟、董平利、杨国义、钟伟敏、湖州高森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施国弟、董平利、杨国义、钟伟敏、湖州高森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673号

  潘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关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22号

  吴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剑熔与被告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923号

  陈忠林、郑丽芳:本院受理原告黄又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68号

  徐建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61号

  邵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797号

  周水方、周水林、湖州织里科林木制品厂: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水方、周水林、湖州织里科林木制品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31号

  毛益峰:本院受理原告施春跃与被告毛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77号

  钱张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670号

  邱惠锋:本院受理原告钱云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98号

  田惠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战新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737号

  杨欢: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027号

  包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黄丽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018号

  王文成:本院受理原告杨丹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127号

  盛国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其玉与被告盛国芳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9日13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233号

  陈建德:本院受理原告张辛乐与你和温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325号

  胡岩:本院受理原告徐鹏与被告胡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徐鹏负担。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6102号

  傅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军诉被告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傅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天军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傅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9765号

  李亚兵(330822198203161811):本院受理原告朱银才、胡惠菊诉被告李亚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4727号

  谢丽娜、陈勇江、楼倩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珍与被告陈宇龙、谢丽娜、陈勇江、楼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14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宇龙、陈勇江、楼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巧珍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巧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92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刘巧珍负担736元,由被告陈宇龙、陈勇江、楼倩英负担19226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陈宇龙、陈勇江、楼倩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8900号

  董建新、张碎芝: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董建新、张碎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8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9民初2696号

  陈江鸿: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诉你、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江鸿、王颖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 016 667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该案,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285号

  沈世来: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817号

  柳建堂、李津津、永康市普菲特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娟与被告柳建堂、李津津、永康市普菲特塑料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352号

  楼相其、吴春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东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楼相其、吴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192号

  胡春彪:本院受理原告应德行与被告胡春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春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亮、陈金宝。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9-25 2 2018年09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