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6日

  (2018)浙0106民初3720号

  张玉山、杭州用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春燕:本院审理的原告阎素杰诉被告张玉山、杭州用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春燕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3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540号

  安徽萤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明选、吴奇伟、邓小毛:本院对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560号

  杭州凡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1018)浙0191民初1810号

  琛彰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腾骅汽车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975号之一

  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项健、邓冲: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成洪、邓冲、项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994号之一

  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项健、邓冲: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项健、王成洪、邓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975号之一

  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项健、邓冲: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成洪、邓冲、项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574号之一

  胡文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缝之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2民初3964号

  桐庐庐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姚:本院受理滕鹏诉桐庐庐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房屋装修款63150元,承担支付违约金16000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支付原告利随本清;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68号

  韩莉莉:原告姜红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2673号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贺庆岚与被告黄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徐红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2月10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法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2669号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但承孝与被告黄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徐红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2月10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法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290号

  何亮波、李高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何亮波、李高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徐惠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0606号

  邹建文:本院受理原告唐建成与被告邹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徐惠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652号

  顾惠琴、林永龙、张春莲:原告朱凤英与被告顾惠琴、林永龙、张春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1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4599号

  许利芬:本院受理原告严芳诉被告许利芬、许协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8775号

  杨林发、吕日亮: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96号

  浙江华都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源泰布业有限公司、王会巧、王建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华都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源泰布业有限公司、王会巧、王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911号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382号

  张如彬:本院受理原告任准获与被告张如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如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任准获货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950元,由被告张如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9-26 2 2018年09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