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6日
(2018)浙0304民初3647号
杨干、杨再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干、杨再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813.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的利息为26785.18元,从2018年5月26日起以8581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杨干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杨干名下的江铃牌JX6460L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C5RC72,车架号为LVXCAJBA4ES019908)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再朝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52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3202元,由被告杨干、杨再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652号
曾巧固、余欢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巧固、余欢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巧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738.27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的利息为6139.15元,从2018年5月26日起以15738.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曾巧固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曾巧固名下的众泰牌JNJ7153型轿车(车牌号为浙C136CW,车架号为LJ8B2D3D1DD019449)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余欢迎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47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997元,由被告曾巧固、余欢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29号
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周青坝、陈祖华、陈祖熙、周青林、陈素琴、周青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周青坝、陈祖华、陈祖熙、周青林、陈素琴、周青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53号
张俊、杨志、黄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杨志、黄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977.75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为3040.89元,从2018年6月11日起以15977.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张俊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张俊名下的比亚迪牌BYD7153A5型轿车(车牌号为浙C2SU27,车架号为LGXC16DF2E0196366)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志、黄江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925元,由被告张俊、杨志、黄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76号
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周青坝、陈祖华、周青林、陈素琴、周青兵、陈美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周青坝、陈祖华、周青林、陈素琴、周青兵、陈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292号
买保霞:本院受理原告唐益巧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363号
李敏、朱荷菊:本院受理原告诸葛海权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2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欧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名欧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6日裁定受理名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14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名欧公司管理人。名欧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名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名欧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名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7号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瑞安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17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明森公司管理人。明森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68-398号;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明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明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一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一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受理瑞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0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瑞一公司管理人。
因瑞一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叶宗宣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一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瑞一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瑞一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瑞一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一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05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65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9月17日,本院根据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重整。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远洋冷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远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18日裁定受理远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0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远洋公司管理人。远洋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远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远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042号
窦茂壮:本院受理原告鞠尚坤诉被告窦茂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3946号
郑水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555号
张思真:本院受理原告俞永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893号
费才根、史亚敏:本院受理原告范忠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708号
潘建扬、徐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徐惠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045号
康语伟: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宏利达针织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33号
胡顺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34号
蔡新权: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斯莱可硅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牧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斯莱可硅胶有限公司货款3747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374703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822号
余旭燕:本院受理原告李若冰与被告余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1003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余旭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若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余旭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