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7日

  (2018)浙0110民初1894号之二

  曹水根: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州吉尔圣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水根、蒋建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蒋建花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971号 

  永嘉县万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文旭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万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9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8085号

  查晓东(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天一街80号2幢505室):本院受理原告陈钱园与被告查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7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1247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巨日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依次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9036号

  武侯区福泰祥鞋材经营部、胡瑞兵(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909297430):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579号

  蔡梦园:本院受理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达汽车维修部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8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股东闻德华、闻品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方希,联系号码:0577-86661878、15356288536。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B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债务人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无财产可供偿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8月2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14号

  娄春雷、娄永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飞翔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因被告温州市飞翔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61号

  梁天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天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187号

  何祥启: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绍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38号

  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姜剑:本院受理原告伍爱道与被告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姜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3295号

  黄秀珍、蔡思请:本院受理原告林玉仙、陈苏丹、陈明汉与被告黄秀珍、蔡思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黄秀珍、蔡思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林玉仙、陈苏丹、陈明汉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驳回林玉仙、陈苏丹、陈明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40元,由林玉仙、陈苏丹、陈明汉负担4650元,黄秀珍、蔡思请负担2759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8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巴斯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克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巴斯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9日裁定受理巴斯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0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巴斯克公司管理人。巴斯克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巴斯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巴斯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55号

  周庆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周庆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57号

  钟荣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钟荣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09-27 2 2018年09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