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45号
罗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林春与被告罗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罗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春货款4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晶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8081号
邹义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工兵与被告邹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邹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工兵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邹义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697号
彭浩燕(330825198007084520):本院受理原告吴广阳诉被告义乌市利源胶粘带有限公司、浙江均兴饰品有限公司、吴广法、王小仙、金法银、彭浩燕、吴江义、张淑珍(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18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354号
何聪:本院受理原告邹庆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4月26日开始至2018年7月25日止,此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