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30日

  (2018)浙01民终3828号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建国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3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初316号

  台州市黄岩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自力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潘自力、陈秋妹、潘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枢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执1364号

  朱连华: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浙0106执13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6执13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同时也向你公告送达杭州锦天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锦天评报2018第09-006号杭州锦天二手车评估报告书。(2018)浙0106执13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连华所有的浙AE6C58牌小型车辆;杭州锦天二手车评估报告书载明:评估基准日2018年9月20日,浙AE6C58牌小型车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8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104破1号-1、(2018)浙0104破2号-1、(2018)浙0104破3号-1、(2018)浙0104破4号-1、(2018)浙0104破5号-1、(2018)浙01破2号-1

  本院根据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祐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源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担任杭州祐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源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联合管理人。

  杭州祐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源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77号;邮政编码:310021;联系人:洪律师、严律师,联系电话:17357160064、0571-8679757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止);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截止时间也延长至2018年11月20日。

  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经联合管理人向本院报备,现管理人指定债权人可通过工银融e联app中“破产案件管理平台”作为本案在线申报方式,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祐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源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75号

  杭州务众科技有限公司、石银灿、华国海、聂曼:本院受理原告黄平金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黄平金与被告杭州务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杭州务众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平金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2040.34元;被告杭州务众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平金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杭州务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464号

  周世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娟、周升峰与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西苑2幢2单元101室的房屋由原告周升峰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陈文娟与被告周世明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西苑2幢2单元402室的房屋由原告周升峰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陈文娟与被告周世明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文娟、周升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初2808号

  潘志财:本院对浙江美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8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311号

  周宏光:本院受理原告陈方君、殷大鹏、余超诉被告周宏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85号

  刘岳松:本院审理的原告庞春根诉被告刘岳松、马肖平、严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第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庞春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庞春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218号

  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张红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佰坤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交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670号

  闫红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银诉被告闫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110民初1267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128号

  浙江好滴调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派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好滴调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360号

  方生良:本院受理原告胡凤翔诉被告方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356号

  方生良:本院受理原告胡凤翔诉被告方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364号

  方生良:本院受理原告胡凤翔诉被告方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982号之一

  樊清、金瞻: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坚强诉被告樊志法、樊清、吴条花、金瞻、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甬仑破字第1-2号

  因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财务管理人员,未提交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账簿、文书资料和印章,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算,且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已知的位于戚家山花圃路29号、姚隘路796号房地产及叉车等资产已经全部处置完毕,所得款项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及政府垫付工资后无剩余。现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裁定终结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025号

  杜孟章、刘庆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六斤与被告杜孟章、刘庆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4号

  温岭市永志机械厂(普通合伙)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690163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温岭市永志机械厂(普通合伙)。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690163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21日、最后持票人温岭市永志机械厂(普通合伙)。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9月27日起2019年3月9日止。

  四、自本院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4936号

  金鑫:本院受理原告朱肖栋与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81民初493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朱肖栋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肖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4107号

  温岭市北冰洋保鲜陈列柜制造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北冰洋保鲜陈列柜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81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4036号

  浙江安吉民海建材有限公司、陈继民:本院受理董月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6910号

  于李丽:本院受理魏鑫诉丁钰杰、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4-3号

  2018年6月27日,本院根据曹西章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宸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极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宸极鞋业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宸极鞋业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因此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宸极鞋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宣告宸极鞋业并终结宸极鞋业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675号

  温州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朱参平、张金杰、徐益峰、林鸿:本院受理马顺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5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99号

  徐胜武、陈爱光: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群与被告徐胜武、陈爱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86号

  朱秀媚: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华与被告朱秀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75号

  廖在富、张方丽: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236号

  张学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飞力火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61号

  毛紫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毛紫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62号

  姜慧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姜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63号

  周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207号

  刘庭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298号

  高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96号

  温州韩都鞋业有限公司、裴国清、夏莉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韩都鞋业有限公司、裴国清、夏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6号

  2018年7月19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瓯海潘桥汇苏鞋材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金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金豪鞋业有限公司及股东任建新、诸葛龙香没有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温州市金豪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市金豪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金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金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8号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楼,邮编:325000,联系人:戴元斌(联系电话:18857797971),蔡京(联系电话:15057595510)],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6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三色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色豹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三色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受理三色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三色豹公司管理人。三色豹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色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色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9-30 2 2018年09月30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