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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30日

  (2018)浙0381破20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味之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之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味之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5日裁定受理味之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味之佳公司管理人。味之佳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味之佳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0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味之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玉章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章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玉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革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受理玉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玉章公司管理人。玉章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邵中飞(13587504155)、联系人:张茜(182677662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玉章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玉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康美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康美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正马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5日裁定受理康美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康美达公司管理人。康美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香江公馆3单元2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邱紫嫣(138683883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美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康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佳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佳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5日裁定受理佳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佳龙公司管理人。佳龙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佳龙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佳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兴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兴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兴隆公司管理人。兴隆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兴隆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兴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993号

  顾永明、吴天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永明、吴天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617号

  平湖市家美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志发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月7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755号

  沈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锋叶与被告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锋叶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锋叶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三、驳回原告张锋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沈杰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杰负担(支付方式: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756号

  徐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锋叶与被告徐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徐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锋叶借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锋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锋叶负担80元,由被告徐林平负担7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支付方式: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7036号

  姚建富:本院受理原告沈永泉诉被告姚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43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计算到被告实际履行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913号

  钮林生、李秋芳:本院受理原告武志国与被告钮林生、李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908号

  严伟强、汪建琴:本院受理原告武志国与被告严伟强、汪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907号

  姚海明、杨丽:本院受理原告高国远与被告姚海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850号

  闵学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国勇与被告闵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309号

  沈永明、朱国荣: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洪与被告沈永明、朱国荣、叶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60号

  永康市鑫涛工具厂、李跃进: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743号

  陈杜明: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娣与被告陈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4399号

  雷杰:本院受理原告谢春燕与被告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14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29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4436号

  李花、金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李花、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72713元整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4622号

  谢修德(330324198012195192):本院受理原告潘暮春诉被告谢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15:3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9-30 2 2018年09月30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