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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15114号

  上海钱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志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言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宗青青与被告上海钱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志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言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3.7%从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9005号

  翁桂芳: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文与被告翁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9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翁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红文货款231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翁桂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869号

  应毅、胡敏静: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126号

  姜水祥: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华鸿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088号

  周荣武:本院受理原告程卫星诉你、叶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9-30 2 2018年09月30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