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392号
陈继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元隆机车部件厂与被告陈继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台州市黄岩元隆机车部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7元,减半收取287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78.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元隆机车部件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001号
王行成:本院受理原告茅建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茅建伟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50元,由被告王行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4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5破1号
本院根据张春玲的申请于2018年9月18日裁定受理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翔阀门”)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担任伟翔阀门的管理人。伟翔阀门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向伟翔阀门的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城东路70号二楼,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河、陈孝坤,联系电话:15168240219/178268141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伟翔阀门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伟翔阀门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14时30分在云和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583号
赵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吴禄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00元并赔偿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湖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1354号
张芳萍:本院受理原告舒国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25民初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