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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占太春(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双峰村方新10;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203291410):你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我局于2017年12月18日对你做出的甬海卫医罚〔2017〕17号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甬海卫医催〔2018〕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地址: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  联系电话:55010961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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