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9日
(2018)浙0304民初3851号
张小兵、梁正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兵、梁正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936.17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为20522.83元,2018年6月11日起以91936.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张小兵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张小兵名下的长安牌SC6469AAH4型汽车(车牌号为浙CH06Z9,车架号为LS4ASE2A9FJ15439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梁正容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549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3199元,由被告张小兵、梁正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55号
朱封旺、张雪敏、朱封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封旺、张雪敏、朱封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封旺、张雪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519.03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为14991.40元,2018年6月11日起以58519.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朱封旺、张雪敏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朱封旺名下的比亚迪牌BYD6480ST1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 CB02E2,车架号为LC0C14DF7E106793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朱封洋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638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共计2288元,由被告朱封旺、张雪敏、朱封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7号
钟加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加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6号
肖超、成都蜀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超、成都蜀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5号
王义、成都优驰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成都优驰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0号
李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8号
罗义平、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义平、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3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成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成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9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成源公司管理人。成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联系人: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 浙0381破85号之二
因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终结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27号之一
2016年12月8日,本院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不足2000万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125508484.35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宣告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叶选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庆德、朱建鸣、叶选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蒋卓群、郑广芝、蒋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812号
林群强、金潇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群强、金潇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743号
钱云建、王永丽、支胜前、金友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钱云建、王永丽、支胜前、金友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9破2号
本院根据郑啸、赵东益、赵永章的申请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泰顺县牛头山水电站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泰顺县牛头山水电站管理人。泰顺县牛头山水电站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林文杰,联系号码:0577-88065936、13676416618,通信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5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泰顺县牛头山水电站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顺县牛头山水电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7日08时30分在泰顺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泰顺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560号
沈心忠:本院受理原告郁群与被告沈心忠承揽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心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郁群报酬3300元并赔偿损失:以3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沈心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485号
绍兴轻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冬良: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天荣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轻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4858号
赖如文、蔡美引:本院审理原告徐伟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赖如文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以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暂算至2018年8月27日,以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蔡美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873号
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联农场、蔡国良、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钱红莲、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联农场、蔡国良、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钱红莲、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872号
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海盐县丰联农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海盐县丰联农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871号
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海盐县丰联农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海盐县丰联农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朱凯磊、张家豪:本院受理原告陈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3891号
张峰、芮卫红:本院受理原告夏明强与被告张峰、芮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82民初38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251号
曹林杰、戈彬彬:本院受理原告闫景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894号
华弟、高金芬: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3272号
许龙珍:本院受理原告吴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251号
曹林杰、戈彬彬:本院受理原告闫景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3063号
倪晓静、王法彪、王利、王鹏、刘英娟:本院受理原告冯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3935号
张兵兵:本院受理原告黄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3961号
李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106097311):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洲泉仁礼皮革商店诉被告李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洲泉仁礼皮革商店货款1114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14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8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06号
费雪英、杨永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与被告费雪英、杨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000号
褚伟江: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与被告褚伟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423号
吴亚萍:本院受理原告胡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239号
陈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