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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0日

  (2018)浙0304民初6188号

  程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巨智模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27号

  厦门酷魔眼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酷魔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7号之一

  2018年7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市瑞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瑞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温州市瑞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瑞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6号之一

  2018年6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佳恒橱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瑞安市佳恒橱柜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佳恒橱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宣告瑞安市佳恒橱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2号之一

  2018年7月26日,本院根据何必丰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陆金普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普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没有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陆金普世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陆金普世公司可供清算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639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陆金普世公司破产并终结陆金普世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宣告陆金普世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薛抱冰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受理瑞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瑞泰公司管理人。瑞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杨意(15167705000)、联系人:林芝(1396880933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6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向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联系人:诸葛诺曼、陈莉娜;联系方式:13806806200、1361661423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955号

  乔锦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464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853号

  王东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明、曹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送达(2018)浙042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王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8年5月10日为1619.66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王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曹新荣对被告王东明所涉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24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82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936号

  吴雪林、张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林、王坚、张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8)浙042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雪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吴雪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利息4971.72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4日,自2018年6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案中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王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海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14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4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994号

  张连兴:本院受理原告顾明华、陶刚、陶瑞根、王雪珍诉被告张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820号

  王云晓:本院受理原告蒋勤松与被告王云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7179号

  张秀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010112584):本院受理的顾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7622号

  陈奇:本院受理原告古骏琳(TANG KU)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奇归还原告代偿款614953.55元并支付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5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10-10 2 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