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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仲裁公告

  浙江财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金勇、王阿娜、曹红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229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230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23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金勇、王阿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曹红燕诉你单位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231号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仲裁公告 2018-10-11 2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