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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2日

  曹松祥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曹松祥。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出票日期2018年9月7日、票号1030331012288059、票面金额3750元、出票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持票人曹松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756号

  郑修长、吴如洋: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775号

  林天准、徐贤崇: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02号

  黄绪斌、王春祥:本院受理原告庄春兰与被告黄绪斌、王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绪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庄春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春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春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绪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950元,由被告黄绪斌、王春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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