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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2日

  (2017)浙0102民初2353号

  戚来有、戚月林:原告戚亚林就(2017)浙01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9破16、17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分别裁定受理杭州市萧山区笑笑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E9472028-8),杭州市萧山区笑笑幼儿教育集团(组织机构代码:75443012-X)破产清算两案,同年9月25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两家公司管理人。上述两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体育场路33号(体育场路停车场入口旁),联系电话:17794502542,邮编:31120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两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22号

  申请人余姚市达沃思电器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达沃思电器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500053/21067070,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新益智能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余姚市达沃思电器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9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0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6351061、出票金额为132433.87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6351061、出票金额为132433.87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仇雪琴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仇雪琴。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出票日期2017年12月14日、票号1030331012272527、票面金额14665元、出票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持票人仇雪琴。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0-12 2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