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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独角兽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2日

  (2018)浙0304民初3099号

  林建波、周秀朱:本院受理原告吴成道与被告林建波、周秀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873号

  刘福清:本院受理原告陈献清与被告刘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88号

  周听昌:本院受理原告周理静与被告周听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破16号之二

  因温州千盛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终结温州千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99号之一

  2017年10月23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仅有1398249.87元,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无争议债权2024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宣告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944号

  贾永建:原告金权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896号

  郑顺娇: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郑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02民初6284号

  周彬:本院受理原告朱银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419号

  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郑伯强、付俊科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772号

  朱晓怡、王欢:本院受理原告徐翔龙诉被告许欢、朱晓怡、孙建明、朱金花、许国飞、王欢、袁建祥、许慧勤、许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许欢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保险费等;2. 被告朱晓怡、孙建明、朱金花、许国飞、王欢、袁建祥、许慧勤、许袁超对上述付款承担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8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048号

  朱新明:本院受理原告徐小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65号

  余国建:本院对原告丁林如与你和被告邱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给付原告丁林如饲料款509 668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案诉讼费11 065元,由你负担9 54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101号

  张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3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破4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裁定受理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邮编:320000,联系人:楼国刚,联系电话:0579-82237182,13819972919)。

  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良英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715号

  童绍炉:本院受理原告王剑诉被告童绍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童绍炉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0号

  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690060)。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800号

  应继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应继勋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4903.59元、支付逾期归还欠款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起按实际未还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的利息为8816.06元)、支付还款违约金(滞纳金)15299.69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月17日9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553号

  赵崇义:本院受理胡福祥与赵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06号

  陈伟民:本院受理原告周江君与被告陈伟民、郑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10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178号

  吴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冯小琴诉被告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711号

  潘泓宇: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德彧铝排加工厂诉被告潘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57号

  王海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被告王海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按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月息2%)。案件受理费72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38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077号

  张必辉: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英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07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17日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236号

  张元芳:本院受理原告刘远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23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17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76号

  陈斌宁:本院受理原告吴明龙与被告陈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斌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明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37号

  永康市同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独角兽 00008 法院公告 2018-10-12 2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