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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2日

  (2018)浙0304民初3903号

  蔡元正:本院受理原告庄春兰与被告蔡元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元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庄春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950元,由被告蔡元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002号

  张利军:本院受理原告丁剑辉与被告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剑辉货款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3750元,由被告张利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69号

  高建民、童扣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高建民、童扣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71号

  洪陈坤、高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洪陈坤、高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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