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158号
屈王杰、赖爱冬、夏顺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屈王杰、赖爱冬、夏顺能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715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屈王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8401.06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2、被告赖爱冬、夏顺能对屈王杰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171号
徐炳元: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炳元、杨慧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717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炳元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8866.15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其中利息已归还300元)。2、被告杨慧对徐炳元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叶林良:本院受理原告钱金飞与被告叶林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林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金飞货款2641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叶林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徐明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徐明春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79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43556.72元(其中贷款本金30990.78元、利息10949.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16.32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9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