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540号

  郑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00.48元、利息885.41元、违约金648.17元,合计6434.06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继续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72号

  章富兵:本院受理原告牟军辉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牟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牟军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87号

  汪祥峰、项丽娜: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杰撤回对被告项丽娜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487号

  汪祥峰: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杰借款1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798号

  周坚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及戴巧飞、戴慧菊、方利娇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被告戴巧飞、周坚伟归还代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戴慧菊、方利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0-12 2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