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5日
(2018)浙0110民初10445、10440号
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翠竹诉被告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47号
沈邵荣:本院受理原告宋耀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850号
方来: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来、王琳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685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651号
凌建平:原告李静诉被告凌建平、卞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86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63号
楼鑫华、姚纳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杭州快拼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楼鑫华、叶剑飞、姚纳新、黄明、盛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36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682号之二
浙江淘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健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3454号
姚志尧、郑美英(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姚家村13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补充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259号
胡锦利:本院对王柯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2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904号
张德五:本院受理原告沈方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决张德五归还本金人民币陆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叶志伟、徐恩琴、陈国平。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841号
徐家展:原告李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王爱军、陈海洲、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363号
宁波市奉化天缘雨具有限公司、何信安:原告屠鲁东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屠鲁东的诉讼请求:1.宁波市奉化天缘雨具有限公司向屠鲁东支付人民币39 803.05元;2.宁波市奉化天缘雨具有限公司向屠鲁东支付以人民币39 803.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千分之一每日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何信安对上述债务及利息向屠鲁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9696号
石定桂: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军诉被告石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96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56-1号
本院根据乐清市雁楠铁皮石斛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受理温州都市老农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老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都市老农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冯思兵、王佐双,电话:13736715606、13587890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都市老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991号
李永交:上诉人潘友应就(2018)浙0303民初199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702号
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固耐化机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50号
2018年8月31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奔达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奔达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奔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戴克峰、郑冰洁,电话:13587979269、1885877352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奔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奔达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奔达公司的出资人(郑若、李剑仁)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奔达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51号
2018年8月31日,本院根据向安清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天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戴克峰、郑冰洁,电话:13587979269、1885877352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天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14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天海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天海公司的出资人(姜素莲、王泓、张建平、孙昌贵)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天海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49号
2018年8月31日,本院根据乐清市华鑫鞋材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茗雅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茗雅公司管理人。茗雅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戴克峰、郑冰洁,电话:13587979269、1885877352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茗雅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茗雅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茗雅公司的出资人(丁朝溪、黄琼琼)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茗雅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78号
吴祯秀、胡应祥、杜三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祯秀、胡应祥、杜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祯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790.7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5342.65元,2018年6月21日起以21790.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吴祯秀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吴祯秀名下的马自达牌CAM6460N型汽车(车牌号为浙C2PW60,车架号为LVRHDCMC2EN079019)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胡应祥、杜三全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4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995元,由被告吴祯秀、胡应祥、杜三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2号
刘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8号
勿雷热古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勿雷热古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3号
张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653号
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永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永旭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74号
吴洪兴、田淑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通与被告吴洪兴、田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29号
温州市祥盛鞋材有限公司、蔡剑影、陈年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祥盛鞋材有限公司、蔡剑影、陈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25号
深圳新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新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小丫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57号
温岭市卓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飞力火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卓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904号
吴曰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强涛鞋材加工厂与被告吴曰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848号
黄君、包慧乐:本院受理原告叶国敏诉被告黄君、包慧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8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31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鑫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3日裁定受理鑫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鑫泰公司管理人。鑫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鑫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鑫泰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鑫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7号
本院根据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0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瑞金公司管理人。瑞金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金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三楼多功能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67号
黄志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天忠、刘玉芬、黄志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79号
陈定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陈定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84号
高旭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高旭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12号
林炳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炳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52号
黄晓景、倪鲁丽、张玉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被告黄晓景、倪鲁丽、戴彩燕、张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488号
王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阳支行诉被告陈庆源、曾建永、吴旭正、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10号
秦彩夏、陈妙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秦彩夏、陈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玉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敏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方素琴: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苏侥: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燕琴: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8)浙0382民初824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1月17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海斌: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8)浙0382民初824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1月17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