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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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2014年12月30日,上海盛实稳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将其对债务人本金合计220,000,000.00元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COAMC浙-2018-A-90-001,签署日期2018年9月19日),浙商资产已将其对债务人本金合计220,000,000.00元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东方资产浙江省分公司(详见下表)。浙商资产与东方资产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浙商资产作为该等债权的出让方,东方资产浙江省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东方资产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修先生)0571-85273700
东方资产浙江省分公司联系电话:(寿先生)0571-86994787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