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5710号
周志良:本院受理原告韦婷诉被告方笑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1822号
华慧陵:本院受理原告郑秋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119号
赵根德:本院受理原告王才璋与被告赵根德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11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75900元正,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骆昕正、丁国玉:本院审理原告李思斐与陈雄健、牟少波及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81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昕正、丁国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思斐借款本金12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888元)。二、被告陈雄健、牟少波对被告骆昕正、丁国玉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5元,减半收取9667.5元,由原告李思斐负担1597.5元,由被告骆昕正、丁国玉、陈雄健、牟少波共同负担8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8)浙1102民初5068号
丽水小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嘉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