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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公司组织旅游,员工摔伤算工伤吗?

  童锡基 

  告别了炎热的夏天,眼下正是秋游的黄金期。然而,在出游的过程中,有人却遇到了“法律事”: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结伴出游出了意外,同行者是否要担责……

  租来的大巴出事故

  旅行社需要担责吗?

  网友“最牛的阿牛”问:

  我表姐报团参加了内蒙古大草原跟团游。游玩期间,旅游团大巴出事故,导致她受轻伤住院。旅行社对此不闻不问,也未垫付医药费或协助她处理。

  我们向旅行社交涉,旅行社却说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如果由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的条款,叫我们去找汽车公司。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责任?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罗洋律师答:

  根据《旅游法》第71条的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而《旅游法》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属于履行辅助人或是旅游辅助服务者。

  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所租大巴的汽车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履行辅助人,而不是旅行社所称的第三人。因此,作为受到伤害的旅行者可以依法选择要求旅行社或大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者向旅行社主张的,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也不是完全免除责任的,其在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旅行社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

  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市民黄先生问:

  我爸爸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中摔伤了,这样算工伤吗?

  罗洋律师答:

  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或不予认定的都是存在的。

  如果旅游活动仅为员工自身的游玩活动,公司并未安排其他工作考察任务,也没有安排工作交流行程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参观及其他拓展活动,活动出游方式为自愿报名,也可携带家属,则这一旅游活动纯属单位福利,用工者在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所有活动内容都是事先安排、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并承担旅游费用的单位行为,而且这种集体活动除了是职工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某公司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续,那么,在此类旅游活动中受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结伴出游出意外

  同行者要担责吗?

  市民李先生问:

  我准备和朋友自驾川藏线。但我听说,结伴出游,出了意外,同行者也有责任,是这样吗?

  罗洋律师答:

  因为结伴同行产生侵权纠纷的情形,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故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4条的规定来确定责任。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看同伴或者参与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确定的是公平原则。但公平原则不是随意使用的,也就是要看同伴或者参与人与受害人之间有没有利益上的关联性,有关联性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适当的补偿。如果同伴或者参与人因为自身原因或者意外事件受到损害,都不能随意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所有同伴或者参与人承担补偿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公司组织旅游,员工摔伤算工伤吗? 2018-10-16 2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