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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6日

  (2018)浙0381破21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借款纠纷案件中,发现中亚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受理中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9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中亚公司管理人。中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68-398号;联系人:张茜(0577-65818902、18267766252)、邵中飞(135875041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冠宝汽车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冠宝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冠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9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冠宝公司管理人。冠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冠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803破10号

  本院根据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受理衢县华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意化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华意化工公司破产管理人。华意化工公司的股东琚言炎、琚闽生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1号七楼,邮编324000,联系人:鄢菲,联系电话:0570-2985859)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华意化工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意化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意化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0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英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宝德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英宝德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3日裁定受理英宝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25日,本院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英宝德公司管理人。英宝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英宝德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89号智慧谷1幢后侧四楼;邮政编码:325003;联系人:江俐娴、施贻丹(联系电话:18657775168、13858865489;传真:0577-886761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英宝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英宝德公司已经歇业,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英宝德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英宝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破5号之二

  因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裁定终结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3898号

  林宣可:本院对温州日久模架制造有限公司诉林宣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限被告林宣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日久模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107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7元,由被告林宣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967号

  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上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7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5261号

  海宁市飞鹏经编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嘉兴市博胜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870号

  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海盐县丰联农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85号

  湖州织里诺仙妮床上用品厂、唐玉忠、罗晓英、周忠华、周美丽、闵国平、朱改群:本院受理原告何家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869号

  徐根英、杨加茂、湖州吴兴三牛输送机械厂、湖州博盈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民照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574号

  谢树祥:本院受理原告尹宗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832号 

  邹红旗:本院受理原告顾文杰与被告邹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71号

  倪荣伟:本院受理原告陆朝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53号

  杨文祥:本院受理原告沈小荣诉被告杨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小荣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为21125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小荣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79号

  陈兴浩:本院原告张茂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017号

  费啸:本院原告王明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58号

  姬小建、万正兰:本院受理原告曹彬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438号

  周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山与被告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制茶机款366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4日9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6805号

  庄平:本院受理原告顾新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4953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太湖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4957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太湖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陈曙新、义乌市智德电子商务商行:上诉人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曙新、义乌市智德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18)浙07民终4165号、4166号、4168号、4169号、4172号、4175号、4177号,因本院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2949号

  黑龙江金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春:本院受理原告钱美女诉被告黑龙江金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黑龙江金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春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2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黑龙江金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钱美女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晓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钱美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黑龙江金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春负担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234号

  李宝女:本院受理原告胡寿长与被告李宝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胡寿长与被告李宝女于1997年2月24日签订的《买屋契约》合法有效。二、判令被告李宝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胡寿长办理坐落永康市南苑路3弄5幢204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为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042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永国用(2002)字第01926号。本案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605元,合计10950元由被告李宝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56号

  张升土:本院受理原告张若山与被告张升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656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437号

  包忠华:本院受理原告胡素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278号

  蒋永锋: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225号

  黄邦林: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娟与被告黄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斯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10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472号

  吴冬临: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吴冬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晓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合计950元,由被告吴冬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475号

  张浦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恩东诉被告张浦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535号

  黄金慧:本院受理原告陈朝云诉被告黄金慧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53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62号

  黄涛炼:本院受理原告黄渝诉被告黄涛炼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983号

  黄涛炼:本院受理原告魏彬彬诉被告杨天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123号

  郑更水: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坚诉被告郑更水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784号

  芮晓雷:本院受理原告余旭颂诉被告芮晓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10-16 2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