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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7日

  (2018)浙0304民初4034号

  重庆宽融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胡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宽融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胡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165号

  秦忠、项建丰:本院受理原告陈雅与被告秦忠、项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8号

  2018年8月13日,本院根据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及股东李涛、张远涛没有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水产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海洋水产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海洋水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25日,本院指定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海洋水产公司管理人。海洋水产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云洲(18058869912)、肖云通(13506638977)、陈海飞(1508855972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洋水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海洋水产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海洋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盛峰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盛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华峰担保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受理盛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9日,本院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盛峰公司管理人。盛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林力(135876819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盛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6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润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润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华峰担保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润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9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润泰公司管理人。润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润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润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21号

  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受理瑞安市中博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10日,本院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中博公司管理人。中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伟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博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吴家焕(157268928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1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2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正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强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正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正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正强公司管理人。正强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正强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正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3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鸿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华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华鸿公司管理人。华鸿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鸿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2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军鸿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鸿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件中,发现军鸿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杨群群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军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10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军鸿公司管理人。因军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妹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军鸿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军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军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1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军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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