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7日
(2018)浙01民终6916号
周坚特、黄清河、黄福奖:本院受理上诉人杜华仙与被上诉人陈冬林、原审第三人周坚特、黄清河、黄福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民终691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后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再39号
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浩威建材商行: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浩威建材商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民再3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后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3402号
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赵春娜、刘怀力、顾振宇:本院受理原告罗延明诉你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462号
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有龙诉被告张现良、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管辖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及二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221号
俞淑佳:本院受理原告杨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029号
顾华斌:本院受理原告俞鹏琨与被告顾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0029号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0号之一
蔡林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齐春诉被告蔡林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298号
夏益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冯丽娜诉被告夏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110民初1029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049号之一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51号
陈家宝:本院受理原告卢剑平诉被告沈明、陈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351号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205号之一
寿雷光:本院受理原告羊海民诉被告寿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564号
杭州喜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自宝诉被告杭州喜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262号
杭州恒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松威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4207号
胡传翻、郑海仙:本院受理原告华细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291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厦门鑫铭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利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工业控制有限公司、杭州合鑫商贸有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科达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贝特贝尔塑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厦门鑫铭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利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工业控制有限公司、杭州合鑫商贸有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科达电器厂票据利益返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江东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491号
李丹: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月8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490号
陈志辉: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志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月8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792号
安峰林、李晓雨: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方日与被告安峰林、李晓雨(2018)浙0212民初479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487号
李如: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月8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1号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摩特威尔自控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500053 2756429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亮的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摩特威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摩特威尔自控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0053 2756429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摩特威尔自控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3号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洛阳镪九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七市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43464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劲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林源电器厂(普通合伙)、持票人洛阳镪九商贸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镪九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043464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镪九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83破9号
本院根据裘如兵的申请,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浙068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裘如兵对嵊州市卡丽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4日之前,向嵊州市卡丽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3楼,邮编:312000,联系人:包巨峰,电话:13957566477,赵江峰、电话:15925886651)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嵊州市卡丽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79号
李中华、熊如艳、李德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华、熊如艳、李德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中华、熊如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633.87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5524.66元,2018年6月21日起以45633.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李中华、熊如艳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李中华名下的比亚迪牌BYD6480ST1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C9SR95,车架号为LC0C14CF3E104063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德顺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41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591元,由被告李中华、熊如艳、李德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