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8日
(2018)浙0304民初2712号之一
黄陈、温州市苏达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南山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嘉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族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嘉族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祥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嘉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25日,本院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嘉族公司管理人。嘉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9日前,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张永斌(13587878188)、徐细智(18057791912)、戴克峰(13587979269)、郑冰洁(1885877352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嘉族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嘉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尚豪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豪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尚豪佳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8日裁定受理尚豪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25日,本院指定温州富帮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尚豪佳公司管理人。尚豪佳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尚豪佳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政编码:325014;联系人:鲁呈丹(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尚豪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尚豪佳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豪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48号
张玉锋、钱滔平、张玉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755号
周朝玺、朱建胜: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8788号
虞枫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尚易工程机械经营部诉被告陈圣袍、虞枫桂、朱植斗、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追加被告及变更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6775号
邹小夫、永嘉县嘉和纺织有限公司、邹小建:本院受理原告潘建标与被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小夫、永嘉县嘉和纺织有限公司、邹小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停止对永嘉县桥下镇沿河北路91号(产权证05009523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二、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邹小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并确认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02民初5737号
黄凌、宋雁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128号
包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周位华与被告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478号
胡小伟: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根与被告胡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072号
倪其伟:本院受理原告周善荣与被告倪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倪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周善荣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50元,由被告倪其伟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918号
包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区桃源镇利通水泥构件厂与被告包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808号
曹红权:本院受理原告蒋卫东与被告曹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04号
陈新民: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吴兴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告陈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75号
朱国锋:本院受理原告俞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710号
褚乐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志强与被告褚乐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991号
沈荣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993号
钱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02号
褚立坤:本院受理原告杨鸣诉被告褚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