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2日

  (2018)浙0381破225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群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群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2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群英公司管理人。群英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群英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群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2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义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美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美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美义公司管理人。美义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赵劼(135065798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美义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美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3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鼎弘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鼎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16日,本院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鼎弘公司管理人。鼎弘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4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福路28号(瑞安日报社旁);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鼎弘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鼎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41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温州创威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16日,本院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创威公司管理人。因创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锦聪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创威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创威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福路28号(瑞安日报社旁);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创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创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36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华彩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华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8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华彩公司管理人。

  因华彩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周武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华彩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华彩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华彩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华彩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23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光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光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光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光泰公司管理人。光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光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光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2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海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海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海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海立公司管理人。海立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海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2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求精电杆钢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求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求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求精公司管理人。求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求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求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10-22 2 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