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9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6月22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杭仲裁字第25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921,703.18元;二、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37,401.78元(计算至2017年6月2日,自2017年6月3日起以本金6,736,047.40元为基数按照1.5%/月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三、本案仲裁费23,272.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李曙寒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7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6月22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杭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204,084.48元;二、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41,347.25元(计算至2017年6月2日,自2017年6月3日起以本金2,204,084.48元为基数按照1.5%/月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三、本案仲裁费26,364.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李曙寒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6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6月22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杭仲裁字第25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15,197.00元;二、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4,630.02元(计算至2017年6月2日,自2016年9月21日起以本金115,197.00元为基数按照1.5%/月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三、本案仲裁费2,897.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李曙寒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李曙寒: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258号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6月22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杭仲裁字第25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736,047.40元;二、被申请人李曙寒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74,702.60元(计算至2017年6月2日,自2017年6月3日起以本金6,736,047.40元为基数按照1.5%/月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三、本案仲裁费72,082.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李曙寒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晓俊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2月18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989号2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