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304破6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6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吴小明、陈松平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胡程海、叶碧闻,联系号码:15167750326、13858828533。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7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8破1号之二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申请,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向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瑞安市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15A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吴双节,联系电话:0577-65827398(阮)、0577-65826398、15088933962(吴)、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书面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