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868号
杨国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夏芳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825号
林顺富、冯道顺、孙忠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林顺富偿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28日的利息56726.27元、罚息41812.80元,合计金额338539.07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林顺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冯道顺、孙忠义对被告林顺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575号
蒋敢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银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1149.43元及截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3003.40元、其他费用1001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银杏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35元,由被告孙银杏、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