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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5日

  (2018)浙0281民催25号

  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长垣县志伟物流信息中心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1000512439390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锦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溆浦县顶端陶瓷有限公司、持票人长垣县志伟物流信息中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长垣县志伟物流信息中心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439390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垣县志伟物流信息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4号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温岭市泽国制管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674544号、票面金额为33680元、出票人宁波长振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一顶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温岭市泽国制管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温岭市泽国制管厂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7674544号、票面金额为3368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泽国制管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9号

  临沂市金绫纺织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临沂市金绫纺织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30341839号、票面金额为103207.45元、出票人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兴竹塑料厂、持票人临沂市金绫纺织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0月16日起2018年12月1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62-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温州银利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0月22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高冲、邵智康,电话:13676736752、135158780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669号

  钟文香、吴长松: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389号

  宋燕明、宋绍群、戴莉: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绘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未能获取债务人完整的财务账册,未接管债务人任何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10月1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7 法院公告 2018-10-25 2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