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5日
(2018)浙0304破66号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浙0304民破申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鸿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鸿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鸿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陈上钊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谷豪俊、陈洁,联系号码:15988700697、0577-56588575,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3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鸿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鸿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鸿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282号之一
林伙生:本院受理原告严瑞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174号
莫寿棉、金少晚:本院受理原告汪秀仁与被告莫寿棉、金少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17号
丁海莉: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世兰与被告丁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238号
郭振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敏达与被告郭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245号
刘付: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敏达与被告刘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54号
杨文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昭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56号
郑在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在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58号
赵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1号
林正其: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2号
梁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3号
阿尔尔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尔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5号
陈辉、邓兰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邓兰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99号
陈美程:本院受理的原告田自力与被告陈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487号
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威特管件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受理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威特管件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3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罗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安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罗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黄祥由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罗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8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罗安公司管理人。罗安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罗安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罗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3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雅佳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雅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雅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7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雅佳公司管理人。雅佳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雅佳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雅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科耐达按钮有限公司、支绍云、朱海丹、支丙叨: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科耐达按钮有限公司、支绍云、朱海丹、支丙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科耐达按钮有限公司、支绍云、朱海丹、支丙叨: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科耐达按钮有限公司、支绍云、朱海丹、支丙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102号
陈伟明:本院受理原告肖永兴与被告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伟明结欠原告肖永兴借款本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伟明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8487号
陈林为:原告海宁市海昌巴提那皮革服装厂与被告陈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684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进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10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599号
张建强:原告汤洪民与被告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15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834号
陈肖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陈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燚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688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此后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4977号
吴翔 (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809142216)、宋超(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405132230):本院受理原告邹美芬诉被告吴翔、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美芬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公告费65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8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30号
钱永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利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756号
竺晓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被告竺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