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证上的水印看起来很奇怪啊
海事部门一追查,船上一堆买来的假证
本报首席记者 王索妮 通讯员 管静媛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台州海事部门了解到,一名非法购买并使用伪造船舶证书的人员丁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3000元。这也是浙江辖区首例由海事部门以“使用伪造的船舶证书”为由移送公安边防并被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的案例。
今年1月9日,台州海事执法人员在椒江水域,对一艘名为“利通浦7”的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东丁某某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等证件,在水印、公章等多处存在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之后证实“利通浦7”船舶为套牌船,实际船名分别为“孝感宏达2119”。
也就是说,该船不仅涉嫌使用伪造的船舶证书,同时涉嫌跨航区航行、无证驾驶等多个违法行为。1月18日,台州海事部门以“使用伪造的船舶登记证书”为案由,将此案移送公安边防部门。1月19日,公安边防将丁某某刑事拘留,接受进一步调查。
此后,海事部门先后走访武汉海事局、常德船检局、长江船舶技术安全分中心等,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对丁某某使用的伪造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作进一步采证,且公安边防经调查发现,上述证书均为丁某某非法购买而来。
6月4日,因嫌疑人非法购买伪造的船舶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并多次予以使用,公安部门将该案移送椒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椒江区法院判处该案涉案船主丁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目前,丁某某已被押送服刑。
上述案件是台州海事局“3+1”执法模式的缩影。据悉,一直以来,对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和砂石运输船的整治,是一项全国性的海上执法难题。针对这一现象,台州海事局从2016年起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移送促成自行拆解”的“3+1”执法模式,并有效推动“台州样本”走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