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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6日

  (2018)浙0902民破1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陆黎资的申请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终止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桃花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桃花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同日指定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桃花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桃花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昌国际大厦24楼;邮政编码:316021;联系人:蒋善军、王曾;联系电话:13305807699、153568031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桃花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5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144号

  徐观成、龚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徐观成、龚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520号

  王浩、惠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惠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523号

  陈明灿、翁丽云、陈明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灿、翁丽云、陈明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521号

  周正华、罗贞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正华、罗贞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525号

  唐进、唐明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进、唐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50号

  王柱、罗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柱、罗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3号之二

  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第二次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8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并表决通过,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6)浙0327破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计实施分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确定于2018年10月31日实施,实施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695635元;其中管理人报酬分配金额69560元,破产费用分配金额7678.18元,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分配金额618396.82元,其他债权分配额为0元。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20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根据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天彩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韩笑(联系电话:13957790912),黄建明(联系电话:15868141748)],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33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嘉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嘉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嘉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嘉乐公司管理人。嘉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嘉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44号之一

  2018年1月2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双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浙江双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宣告浙江双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杨翰亿: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杨翰亿: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729号

  李振康:本院受理原告海宁佳诺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在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李振康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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