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6日
(2018)浙0213民初4416号
严善国:本院受理原告印亚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4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30号
宁波市鄞州东方冶金设备机械配件厂,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东方冶金设备机械配件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4309558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雷自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宇锐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市鄞州东方冶金设备机械配件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0月22日起2018年12月2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31号
马鞍山市聚力超硬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马鞍山市聚力超硬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706048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电波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舜麟标准件厂、持票人马鞍山市聚力超硬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0月23日起2018年12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876号
李贤冲: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贤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月25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350号
江龙兵、彭寒春: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193号
李军、任银安: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