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6日
(2018)浙01民终4221号
傅爱香:本院受理上诉人李荣林与被上诉人章宏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42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216、3218号
浙江出彩物资有限公司、许江峰、浙江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水鹤、杨立群: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何宇来就(2017)浙0102民初3216、32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276号
张仲凯:本院受理原告林勇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318号
陈华平:本院受理原告陈丹红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诉请二要求婚生子陈义由你方抚养,婚生子陈昂由原告抚养,各自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各半负担;诉请三要求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分割;并由你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274、3275号
陈炳:本院受理原告何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3274、3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执民字第1917号
陈盛刚: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胡小芳、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拍卖你名下位于缙云县五云镇寺后东路12号房产一套的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江苏金汇通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苏金房地杭估F字(2018-06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19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苏金房地杭估F字(2018-06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载明:缙云县五云镇寺后东路12号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30000元。(2015)杭西执民字第19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陈盛刚名下位于缙云县五云镇寺后东路12号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383号
楼燕:本院受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楼燕、袁泽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利息329331.63元、罚息30824.6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320号
李生伟:本院受理原告陆炜、洪佳薇诉被告李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128号
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开明诉被告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036号
何向阳、宁波镇海天与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忠与被告何向阳、宁波镇海天与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09:20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961号
杭州喜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紫云诉被告杭州喜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206号
方亚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南海三邬暖通设备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459号
孙燕:本院受理原告董成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0213民初2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浙0213民初24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8)浙0213民初245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220号
张建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忠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建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江忠福借款81 000元。案件受理费1 8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75元,由被告张建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252号
宁波昊天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奉化市金鹰钢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2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070号
张德五:原告洪满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孙恩国,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金华海纳医药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金世良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8日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华海纳医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各债权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申报需提供材料及事宜请同管理人联系,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地址:磐安县新市路188号。
管理人联系电话:15867926012 0579-86691532(王律师)
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
管理人联系邮箱:106043064@qq.com
磐安县人民法院